宠物领养协议有法律效力么?
日前有媒体报道,江苏无锡一位女士想通过社会爱心组织救助流浪狗,却被要求先签订一份《宠物领养协议》,内容大致为同意领养者对动物履行监护人的义务,保证受赠动物不饲养于室内,保持犬厕清洁卫生,并及时消毒处理粪便等。并且在协议中还规定:如果因违规饲养造成动物死亡或严重伤害,救助人有权要求饲养者承担相应责任。
对于协议中提到的“责任”,这位女士无法接受:本来想要救助小狗,但是后来想想觉得不合理,就又还给了爱心组织。但是没想到几天后,这只小狗又被扔在原来好心人送她的那条路上。爱狗人士又把她接到家中细心照顾。可没想到,几天后动物卫生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找到她,说她违规饲养,需要将小狗送走。
那么,《宠物领养协议》有法律效力么?
张鹏律师认为,《宠物领养协议》本质上是一件民事合同。从内容上来看,该份协议属于宠物赠与之附义务的合同,其约定的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规定,所以该合同应属有效。
那么按着《宠物领养协议》,如果爱狗好心人想要将这条流浪狗找回并继续养好,是否可行?张鹏律师表示,如果流浪狗在交接时没有明显的外伤,对方又表示该犬没有传染性疾病,那么对方按照协议的内容,已实际完成了对流浪狗的交付,其权利已经转移。如果现犬主人拒不交出,则属于占有不予返还,造成侵占罪,其有权提起刑事自诉。
张鹏律师表示,《物权法》第二十九条规定:“对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,当事人之间起诉的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继承习惯履行。”该内容即确定了对于依法通过继承方式或者受遗赠方式取得财产的,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,不再具有原有物权的负担。所以,在这种情况下,原所有者不能基于对物的所有权来主张占有权,现所有权人也不能拒绝对其享有所有权。